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劳动用工资料的处罚 处罚事由: 未按要求报送劳动用工资料 执法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13000元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石人社监罚字〔2020〕第12号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 被处罚人名称: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龙; 处罚生效期:2020年12月3日 来源:石河子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