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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在企业名下的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

时间:2024-04-26 18:32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超过该限额部分,如果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被挂靠人需要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