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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命理双边用神论

时间:2024-04-26 06:42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用神」构之为双边论,就是「用神」这一个字有二种看法,而有所不同。

「用神」最初只是「格局」之别名.「神」就是「比肩、劫财、食神、伤官、正官

、七杀、正财,偏财、正印、偏印」。一个八字。天干与支藏天干之中,有很多这种叶

神」。不是见一个论一个,而是在许多神之中,选一个有用力量的。也就是有用的神为

标准,所谓有力量,就是天透地藏,或者是三合三会的那一个字。

格局这一个字就是有用之神。格局就是用神。用神就是格局。

玉井奥诀中所谓「专执用神」,就是指若如「正官」天透地藏。就在诸多六神之中

只看「正宫」之喜忌。不必考虑其他之字面。浚来「格局」之一说。巳经完全为人所接

受了,「用神」一个字就移为次要之含义,以及通用于「日主」,二方面都可以适用之

名词。

「用神」脱离了「格局」含义之后,「用神」就变为「日主」与「格局」中间的「

平衡」之神。如此,对古书中之语句.解释上就有不同的眼光来看相同之文章。

「用神」在普通性的解释就是:

一:日主一定要强,日主不强就不能有「财、官」之福。

二:格局也要强,格局不强。日干自强。也就只成空旺无依。成英雄无用武之地。

三:一个八字,很少自然形成「身格二停」。设若有一方强过另一方,就要在八字

之中某一个字来调停,或者大运上某一字来调停。

设若:日主是木.格局是金。而金多木少,八字之中一定要有水来调停。以金生

生水.水生木。如此。这一个水字乃为极有用之神。或者在水运之中,也是一

样。水就是喜神。土火都会减弱水字的力量。就可以解释为忌神。

这是一个普通之论法,一般观念是以「中和」为主旨。然而这一种法则是处于在很

令人困扰之处境,及处在一种普遍为人所接受,又处在大而无当之境地。

何以改?以「中和」之觊念.深符儒家「中庸」之论。没有人会说其不对,所以能

为人普遍所接受。何以又论之为大而无当。就是只有原则而无兼顾之详尽细节。这些细

节是什么呢?

就是「日主」与「格局」二方面,只有六种现象。一者是八字之中已经是「身格二

停」。二者是一强一弱,但强弱相去不太远。一者是一强一弱,强弱相去甚远。四者是

不论以上三种中之任何一种,而四柱满佈冲刑。五:不问以上四个之任何一种,而是四

柱之中并没有一个调停用神之字,入运上也没有。六:有用神这个字。然而另外有字

冲、合此「用神」之字,今各问说明于下:

一:身格二停者,就是说八字本身已经是日主与格局二相均衡,按理即应该算是

很好的八字。而事实及经书之中,并不是完全同意此点。因为

有二种为人所重视的立场,并不认为身格二停者,即是上好命

格。

一者是张神峯认为「盖人之化造,虽贵中和,若一一于中和,

则安得探其消息?属以中和而究人之造化,十无二一有验

。再以财官中和参看,则当失八」。如此,则以固定求中

和者以论命,其命中或然率不过十分之二一。

二者是实际论命,诸如身杀二停等之八字,恒皆作贵而不久之

论。

二:一强一弱相去不太远;如此不论「克洩扶抑」都可能有扶抑过度之虞,因为

以「十二生旺库」来作法码,用以定夺其二者之间的一个大概

强弱则可。如果一定要丝毫不差.是根本办不到的事。甚至,

日主舆格局,究竟已经是「身格二停」,抑或者是「略有差异

」。这二者之间之基本上也都是有问题。

所以在没论及如何求「中和」之前,十有三四就先有日干够不

够强之无谓争辩。甲说日主略强,乙说日主略弱::等之弊。

三:一强一弱相去甚远:相去太远,就无法可以扶持了。但又不是弱到极限。就

是还没有到「从」之字.

注:日主与格局究竟二者之间,是用什么「法码」来衡量的?除了

「十二生旺库」以外。另外尚有一种,经中尚未明述之困扰。

假定:日主须要扶强,以常法而论:「比、劫、禄、刃、印、

长生、墓库」都是站在日主一方的,其力量是否相等,如果不

同,是否有明确之比率可用。答案都是含含糊糊的。

四:满怖冲刑:则日主格局之间的中和,是作何论断。

五:有用神而带冲合:假定某一个字是千真万确的是用神.而用神这个字带冲或

者带合,是作怎样等看法。

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在明代的著作中,是各说各的立场.

所论之喜忌,皆是单独以「日主」为标准而论。并没有兼到「格局」

」这一方面而论之。有关「格局」方面之喜忌,明代也有论及。不过明代对「格局」之喜

忌,并不是没有说明,而是不及「沉孝瞻」来得敍述解释清楚。

清代之文入论命,大挝不是倾向于「日主」之调侯,就是倾向于「格局」之顺逆用

法。都是基于明代巳有之流行规范,加以重点方面之整理。

其唯一之不同处如下:

明代遇到常用「子平法」不灵验之处,就引用早期之「禄命法」。加入「纳音、神

煞、统计心得::」来弥补之。

清代遇到常用「子平法」不灵验之处,宁可各说各的。而不愿再将早期「禄命法」

之规范,纳入并论。

因此,而造成明末、清初。对以上二种基未之系统,举棋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