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集体困难企业放假职工月缴费额的 通知
按照《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丹医保发[2022]49号)文件规定:据省统计口径,202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604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967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照4967元/月执行。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集体困难企业放假职工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自2023年1月1日起,上述人员月缴费额调整至4967元*5.5%=273.19元。若预存2023年1-6月半年保费,需预存1639.14元,加上大额保险费110元,共计1749.14元;若预存2023年1-12月全年保费,需预存3278.28元,加上大额保费110元,共计3388.28元。 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3.85%再乘以4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自2023年1月1日起,上述人员月缴费额调整至4967元*3.85%*40%=76.49元。若预存2023年1-6月半年保费,需预存458.94元,加上大额保险费110元,共计568.94元;若预存2023年1-12月全年保费,需预存917.88元,加上大额保费110元,共计1027.88元。 看下图,更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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