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劳动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公司迟迟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总是各种推诿,导致他不能入职新公司,原定的职位也被取消。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向原公司索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像这种情况,首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用人单位迟迟不开离职证明的问题,若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造成的损失。关于赔偿的数额,结合张先生未入职的时间、用人单位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要求公司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