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网站

         
当前位置: 主页 > 我的网站48 >

对房屋的价值评估结论不满意?律师来教你第二招

时间:2024-02-11 21:02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上次我们要求评估机构重新复核了评估结果,但是复核后还不满意我们还有什么方法?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聊对评估报告的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在此,要注意的是鉴定申请针对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时间点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且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

可见我们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救济方法不单单只有一个复核,还可以让专家来鉴定,这样更具权威性,但要是觉得专家的意见也不中肯,那还能怎么办呢?大家可以留意下回对评估结果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史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拆迁无小事,法律来护航。如果在生活中大家有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