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权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7月1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公告单位:石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月22日 |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权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7月1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公告单位:石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