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月11日发布关于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丁江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称,公司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1. 信息披露方面。定期报告存在披露不准确、不一致的情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定期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3. 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不规范。 丁江宁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月11日发布关于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丁江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称,公司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1. 信息披露方面。定期报告存在披露不准确、不一致的情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定期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3. 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不规范。 丁江宁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