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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物业集团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因继续使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被处

时间:2024-01-14 10:21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息,近日,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继续使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被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据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罚款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