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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行为或者评估报告,是否可诉?

时间:2024-01-13 19:14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我们知道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即评估报告成为了房屋价值补偿的依据,直接决定补偿数额的多少。不少地方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也会进行评估。那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对补偿内容不服,可以起诉评估行为或者评估报告吗?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通常认为,确定评估报告的行为被后续的安置补偿行为所吸收,不具有独立性,所以不能对评估行为或者评估报告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对安置补偿、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一并对评估程序提出审查要求,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作出评估报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合理等全面进行审查,保证评估程序的公平合理。

此外,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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